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兰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帮助其邮寄枪管,约定王某某每邮寄一根枪管获取报酬80元钱。随后王某某在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租房作为仓库存放枪管,先后在安岳县、崇州市拿取枪管以及电子琴储存于该房屋内。王某某将枪管隐藏在电子琴内,并根据兰某某以及兰某某的“姐姐”(潮信名为:**情)通过潮信软件发来的买家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用安能快递将枪管寄出,前后共邮寄枪管41根。案发后,办案民警追回安能快递8件,追回枪管8根,并于2018年7月5日在王某某租的仓库内查获枪管70根。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78根枪管为各类新型高压气枪枪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辩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储存高压气枪枪管111根,邮寄其中的41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邮寄、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杜和元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电话:1343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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