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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苗族,文盲,住河口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到河口县**村委会**路上方砍自家的老地,砍地的过程中将地内的10株桫椤植物砍毁。经鉴定,被砍毁的10株桫椤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白桫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森林法规,非法毁坏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白桫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21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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