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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同日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油锯砍伐位于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桃花州山场内的1株登记在册古树枫杨(胡桃科枫杨属树种,编号350125103001),并截成1米长原木,雇人将造材后的古树原木运至永泰县**乡**卓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售卖,获利人民币1900元,扣除运输费用,被告人王某某实得人民币500元。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砍伐的古树树种为枫杨,属登记在册的保护古树,年龄125年,保护等级3级,林木价值人民币210218元,林木蓄积量7.0999立方米。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永泰县公安局城关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永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证明、《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古树名木挂牌保护的通告》、《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 关于建瓯市等15个试点单位古树名木普查成果的批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泰县林业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侯某甲、卓某某、侯某乙、侯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登记在册的珍贵树木1株,林木蓄积量7.099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睦茂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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