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林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林业局**林场**沟**站**,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委**组,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林业局**林场家属区。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给自家捡烧柴,携带油锯,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东兴林场施业区第9林班7小班国有林内,将一株柞树(风倒木)截成木段往山下滚动,在向山下滚动过程中受到一株紫椴树干的阻挡,王某某用油锯将该株紫椴伐倒,被采伐的紫椴根径8厘米,核立木蓄积0.0099立方米,原木材积0.0042立方米。所非法采伐的紫椴树干被遗弃在现场。案发后,紫椴树干和柞木木段、木柈均被东兴林场回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受损方红石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伐根、紫椴树干、柞木木段和木柈等;
2.书证:到案经过、补植复绿协议书、木材去向说明、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物种种属的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检 察 官:郑 旭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1台。
6.补植复绿协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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