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川县**乡**村**社**(小地名)曹某甲老屋基旁发现一棵银杏树,便想将之砍掉用于制作菜墩。2018年9月21日至22日,王某某在征得银杏树所有人曹某甲之父曹某乙的同意但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找来孙某某帮忙将该株银杏树砍伐并锯成14段,于第三日又找来刘某某帮忙共同将银杏树段运至**乡**村**社**(小地名)的河边放置。2019年10月9日,**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银杏树被砍伐,报案至青川县森林公安局。同日,王某某接青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通知后,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9年10月10日,青川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了被采伐的银杏树段14件。
经青川县林业调查设计规划队对涉案树木伐桩进行鉴定,被采伐树木植株为银杏,起源为逸为野生,属国家1级重点保护物种,立木蓄积为1.97立方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银杏树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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