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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村。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8时许,在抚松县泉阳镇错草村北侧林地内使用自己的手锯非法砍伐林木,经抚松县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王某甲非法采伐的林木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红松2株、水曲柳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三)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四)鉴定报告;

(五)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检察官助理:戴宁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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