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坊**村**组**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竞标取得了沂南县青驼镇刘家河疃村蒙河水域的采砂证,采砂方式为水采。因见河道中无砂可采,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购买了刘家河疃村村民刘某某在蒙河沿岸的20余亩河滩地和卢家河疃村村民卢某某在蒙河沿岸的13余亩河滩地,开采两处河滩地内的河砂。经沂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开采的河沙价格为31.5元/立方米。经核查,被告人王某某在刘某某河滩地内非法开采河砂36219立方米,在卢某某河滩地内开采河砂16382.9立方米,盗采的河沙价值共计165695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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