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村南**河附近自家地里非法采沙进行销售,2020年9月14日被现场查获。经河北安升然矿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核实,王某某采出矿石量2192立方米,共计3288吨。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盗采的河沙价值人民币180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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