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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桦南县**石场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桦南县**石场期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非法开采花岗岩石子197,294.28立方米,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1,410,688.64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9日经桦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卷宗等;

2.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的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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