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38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公司**,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购买采砂船在颍上县**镇**村济河塌陷区南岸进行非法采矿,同年4月1日被执法部门查获,现场查扣砂堆7434吨。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非法采矿的价值为223020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向公安机关上交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姚某某、宫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青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住淮南市田家庵**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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