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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树市******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12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榆树市八号镇双于村姜家窝堡段1号砂堆非法采砂。经测量:非法采砂量为5074.6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沙堆价值人民币238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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