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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文水县**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该案退回汾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汾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雇佣挖机、装载机、十二轮货车擅自在文水县开栅镇开栅村**铁厂院内东面青银高速路西面的砂坑内断断续续挖沙,期间被文水县国土局进行制止并罚款。2017年开始至2019年,将挖的砂石堆放于**铁厂院内。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对采砂堆放地的砂堆进行勘测、价格认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委认定:1、堆放非法矿产品砂砾石资源量2337.09立方米。2、堆放非法矿产品砂砾石资源价值12990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挖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婧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文水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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