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环保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沙河市**大街**号。2016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2日因该罪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经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1日至同年9月11日、2019年10月10日至同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6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租用沙河市十里亭镇高店村村民砂石地,未经任何国家行政部门批准,王某某等人在其租用的砂石地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出卖,非法获取利益(经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勘测,非法开采砂石后形成的砂石坑分别标为21号砂石坑、22号砂石坑)。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等人在编号为21号砂石坑非法开采粗砂价格为320448元,非法开采卵石价格为232854元;在编号为22号砂石坑非法开采粗砂价格为251575元,非法开采卵石价格为182808元。以上共计非法开采砂石价格为987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开采的砂石坑;2.书证:中高、高店村砂石坑摸底情况表、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和十里亭镇政府关于中高村、高店村附近违法盗采砂石情况的调查报告、盗采砂石量一览表、高店村北21、22号坑建设用沙、石认定报告、非法采砂石坑测绘图、影像图、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路某某、路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非法开采卵石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开采砂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建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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