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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矿山开采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村西**山上非法采矿。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显示,估算在此期间**村**区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量7067吨,且全部为中砂。经鉴定,建筑用砂(中砂)7067吨价格为人民币106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承包合同书、户籍证明等;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10月1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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