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6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小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已不起诉)持有户名为甄某某的天津市河东区林语居**—*—10**房地产权证(房本),抵押在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陈某某之名,从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0万元,王某某归还部分利息外,其本金利息一直没有归还,2015年底至案发联系不到陈某某和王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抵押在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房地产权证系王某某购买的假证,该房由甄某某于2010年购买,2012年5月1日将此房协议出售给王某某,2015年12月29日王某某将此房出售给宋某、孙某,甄某某配合王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1月31日,王某某先用甄某某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林语居**—*—10**房地产权证(房本)在祁某处抵押借款一百万元,并于2013年6月21日再次向祁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王某某以将房本拿到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祁某借款为由,将抵押在祁某处的房本取走,到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经调查,王某某抵押给祁某和朔州市银丰小额公司的房本是同一房本。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之子王某乙,与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公司、祁某达成还款协议,其行为得到了朔州市银丰小额贷款公司与祁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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