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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0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出租屋。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7日, 被告人王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让朋友王某甲冒充其妻子周某某的身份,伪造结婚证、身份证,并在借款凭证和抵押合同上签字,从而在孝感农村商业银行(原孝感市孝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45万元的贷款。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还清该贷款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孝感农村商业银行续贷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2个月,骗取银行贷款45万元,于2014年6月22日偿还本金1万元、2014年12月27日偿还本金2万元,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偿还贷款利息35289.16元后逃匿。截止案发,所欠贷款本息合计579214.98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重庆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经过、临时羁押带走证明、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函附民事裁定书、孝感农村商业银行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 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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