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徽县***乡**村**社,2013年6月11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从2004年开始用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多次从多家信用社骗取贷款。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等借款理由从**信用社共贷款15笔,金额172.5万元,归还本金2万元,剩余170.5万元贷款至今未还。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贷款3笔计38万;以其前妻高某某的名义贷款1笔17万元;冒用其朋友李某名义贷款1笔18万元;冒用杨某某、文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杜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曹某某、杜某、张某某名义,私刻印章,虚构贷款用途,贷款10笔,计99.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等借款理由从**信用社共贷款8笔,金额共计83万元,至今未还。其中,编造肖某某、陈某名字贷款2笔计14万元;以高某甲名义贷款9万元;假冒石某某名义抵押贷款2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10万元;以焦某某名义贷款10万元;以自己名义贷款2笔计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等借款理由从**信用社共贷款5笔,金额共计53.7万元,至今未还。其中,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贷款3笔计33.7万元;以高某某名义贷款1笔10万元;以王某乙名义贷款1笔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等借款理由从**信用社共贷款3笔,金额共计30万元,至今未还。其中,假冒刘某某名义贷款8万元;以自己名义贷款2笔10万元、12万元,计2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购房等借款理由从**信用社共贷款25笔,金额共计143万元,偿还21.7万元,还剩121.3万元至今未还。其中,2007年10月24日王某某以自己和李某名义各贷款10万元,计20万元;2007年11月13日王某某以自己名义贷款10万元,于2009年7月18日进行转贷;2008年1月22日、2008年3月3日王某某用苏某某名义贷款2笔10万元,计20万元;2008年1月22日王某某以李某乙名义贷款10万元,2009年9月2日转贷到自己名下;2008年11月11日以毛某某、张某甲、石某、严某某名义分别贷款2.5万元、2.5万元、2万元、3万元,计10万元;2008年12月11日以韩某某名义贷款1笔3万元;2008年12月11日以王某丙名义用吴某某房产证做抵押贷款15万元;以周某某名义用何某某房产证抵押贷款10万元;2009年11月8日以许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2010年6月以张某乙名义贷款3万元;2009年11月6日以文某甲名义贷款3万元,2011年6月16日还3000元后将2.7万转贷到马某某名下;2009年2月21日以赵某名义贷款3万元,还1000元后将2.9万元转贷;2009年2月19日以张某丁名义贷款3万元,还本金1000元,转贷2.9万元;2009年2月以唐某名义贷款3万元,还本金2000元,转贷2.8万元;2009年2月18日以林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后还1000元,2014年3月14日还清;2009年2月20日以卞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2009年8月23日以张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以康某某名义贷款4万,于2014年还清;以刘某名义贷款2笔4万、10万,计14万,于2014年还清。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等借款理由从**信用社共贷款6笔,金额共计47万元,至今未还。其中,以王某名义贷款3万元;以王某丙名义贷款3万元;以穆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以赵某名字贷款15万元;以高某名义贷款3万元;以赵某名字贷款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收购、收粮、周转等借款理由从**信用联社营业部共贷款15笔,金额共计66.5万元,至今未还。其中,以马某某名义贷款4万元;以肖某某名义贷款4万元;以郑某某名义贷款5万元;以王某甲名义贷款4.5万元;以张某某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某某名义贷款6万元;以李某某名义贷款3万元;以马某某名义贷款2笔4万元、3万元;以李某某名义贷款2笔6万元、3万元;以马某某名义贷款7万元;以刘某某名义贷款5万元;以李某某名义贷款4万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石某某名下20万元,王某甲名下10万元,李某名下18万元,高某某名下17万元,李某某名下10万元,许某某名下3万元,张某乙名下3万元,张某某名下3万元,马某某名下2.7万元,计86.7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假冒他人名义从**信用社共贷款本金595.7万元,偿还了110.4万元(平时转贷时偿还23.7万元,后又偿还86.7万元),还有本金485.3万元及80余万元利息未归还。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电话联系公安民警,告知其所在位置,等待公安民警将其抓获,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徽县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徽县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查询存款通知书及结果、徽县信用社贷款资料、(自首)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杜某、杜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文某某、李某、张某乙、吴某某、赵某、赵某、苏某某、毛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王某、穆某某、高某、剡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乙、贾某某、王某丁、张某丙、袁某某、田某甲、石某甲、张某甲、高某丙、胡某、刘某甲、王某、林某某、康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唐某、卞某某、张某丁、文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石某、严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假冒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从徽县信用社共贷款601.9万元,尚有491.5万元未归还,给徽县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 扬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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