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原**有限公司**、**经贸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单元**楼**室)。2017年7月20日涉嫌骗取贷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经营的**有限公司向其实际控制经营的**经贸有限公司进货需要资金为由,通过虚构购货合同,三方联保等形式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未按期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偿还全部欠款。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贷款材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出具的材料及贷款明细、银行转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颖

2019年4月28日

附: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