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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平阴**药店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长期经营药店,其明知复方甘草片的正规进货渠道,但是在肖某某(已判决)未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检验报告等手续和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两次以每瓶6元的价格从肖某某处购买假冒“复方甘草片”3盒,共30瓶,以每瓶8元的价格出售10瓶,获利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燕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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