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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4月29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治病,在蒙城县**镇**村**庄自己家后面的空地上种植罂粟。2020年4月28日,蒙城县公安局立仓派出所民警在王某某家后面的空地里查获罂粟10株,民警现场对该罂粟进行铲除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蒙城县种植业发展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侦查人员对种植现场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非法种植罂粟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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