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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司。2020年5月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09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J****0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燕沟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79号血醇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小兵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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