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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2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55岁,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261965********,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1单元2002(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19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某某,男,汉族,35岁,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居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C区7号楼1单元501户(户籍地为辽宁省瓦房店市**屯**号),**公司外包队**有限公司调度员。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王某某、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工作中对被害人葛某某心生不满,遂纠集犯罪嫌疑人佟某某欲对葛某某报复。

201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佟某某驾车至被害人葛某某所住的黄岛区**小区**号楼楼下,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佟某某将红色的油漆倒在被害人葛某某的车牌号为鲁******白色大众牌速腾轿车上,用手套蘸油漆后,将油漆涂抹全车。2019年5月7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葛某某被损毁的汽车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7746元。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纠集了被告人佟某某驾车至黄岛区**小区**号楼楼下,被告人佟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将红色的油漆倒在被害人葛某某的白色大众牌速腾轿车上,并用手套蘸油漆后,将油漆涂抹全车。2019年9月12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葛某某被损毁的汽车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9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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