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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4人污染环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东莞市****社区***号合伙经营无牌五金氧化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号住东莞市****社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柳四奇、冯国明,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合伙经营无牌五金氧化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暂住东莞市**镇**社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巴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合伙经营无牌五金氧化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号,暂住东莞市**镇**社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镇**社区**路**号二手房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暂住东莞市**镇**社区**路*号*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云鹤,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巴某、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与胡某(另作处理)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本市**镇**社区**路**号的厂房转租给胡某经营无证照五金氧化厂。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巴某合伙接手胡某的无证照五金氧化厂,被告人卢某某为牟取租金继续出租上述厂房给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巴某经营无证照五金氧化厂。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巴某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也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上述厂房进行五金氧化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约28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下水道流进怀大河(水质目标为V类)。2020年8月5日20时许,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无牌照五金氧化厂进行调查,从该厂对外排放的直排口采水样监测,经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含铝超标22.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31倍、镍超标37.7倍、铁超标1979倍、铅超标11.0倍、铜超标12.2倍、锌超标23.7倍、总磷超标53.2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苹果手机一台;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雄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复印件制作说明、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巴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巴某、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适强

                               2021年1月4日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卢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巴某现被取保候审,暂住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新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562996****

2.侦查卷五册(光盘1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粉色苹果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6.建议使用简易程序(独任)。

7.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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