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6人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7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鞋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住广州市**区**工业区**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谭亚明律师,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营**鞋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家运律师,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工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住东莞市**镇**社区**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鑫律师,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鞋材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东莞市**镇**栋**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虎律师,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东莞市**镇**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因与被害人罗某甲有债务纠纷,后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纠集邓某某、毛某某到张某某位于**镇**社区**路**号的工厂办公室对罗某甲的员工罗某乙(经法医初步鉴定为轻微伤)、陈某乙、姚某某、向某某 (经法医初步鉴定为未见损伤) 等四名被害人进行言语恐吓和殴打,要求供述罗某甲的去向,并将罗某乙等四人拘禁在工厂内。2020年7月23日早上,张某某、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等人到**镇**社区**停车场找到罗某甲,并对罗某甲(经法医初步鉴定为未达轻微伤)进行恐吓和殴打。罗某甲遂报警,2020年7月23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镇**社区**停车场将仍在现场等待的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邓某某五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侦查人员于7月23日15时许将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带回办案区审讯,于7月23日21时许将在派出所等候的陈某甲带回办案区审讯。侦查人员于7月24日分别在邓某某、毛某某的住处将二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张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廷

 2020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9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