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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委会**寨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45分,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市**区境内**线980公里200米处,被**市公安局**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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