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委会**寨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45分,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市**区境内**线980公里200米处,被**市公安局**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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