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政府武装干事(公务员身份),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镇**村**组。2018年7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0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D****7小型轿车在107省道西安市阎良区**街道**路段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2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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