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六斤,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2********,布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7日以被告人王健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邱光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王某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由长顺街上往城南新区方向行驶,20时58分该车行驶至麻兴线180公里加100米(小地名:九五豪泰)处时被长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王某被执勤民警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该血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受立案登记、被告人身份证明、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兴聪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17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