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多次窜至永城市职教中心学校的208、300、312等宿舍内,趁宿舍无人之机,盗窃现金、手机充电宝、OPPO数据线、迷你小音箱等物品,共价值约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万某、蒋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程某、李某等人证言;
4、户籍证明、领条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附:
1、被告人王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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