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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涉嫌盗窃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住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28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9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金塔县德胜鑫宜宾馆门前,盗窃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灰色本田CRV汽车(车牌号甘FC0305)内手包一只,手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两个钱包。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212元。

2、2019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金塔县金色阳光家园B**号楼2单元楼口前,盗窃王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瑞风S2轿车(车牌号甘F*****)内钱包中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40元。

3、2019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金塔县天庆御园小区门口,盗窃刘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启辰T70越野车(车牌号甘F*****)内钱包一个,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24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90元。

4、2019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金塔县幸福家园东区3号楼旁路边,盗窃李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别克轿车(车牌号甘F*****)内手提包中的现金170元。

5、2019年8月份一天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金塔县富丽花园南门西侧西域双龙店门前人行道,盗窃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东风风行越野车(车牌号甘F*****)内ETC车载器1个和银行卡1张。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失主)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人王某系有前科人员,前两次犯罪都是因盗窃罪而被判刑,也未退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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