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宁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强奸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通过陌陌搜索附近的人认识王某雅,后王某以能借给王某雅钱为借口骗王某雅去了宁陵县古登堡宾馆301房间。后将王某雅按倒在床上,压制其反抗,强行与王某雅发生了性关系。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通过陌陌搜索附近的人认识王某芳,后王某以和王某芳谈恋爱为由骗取王某芳的信任。7月2日王某以邀请王某芳到宁陵县玩为名,骗取王某芳至宁陵县城,王某以自己的奥迪车出事故、母亲因病住院等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取王某芳的同情,并以王某芳的名义,在宁陵县建设路“东东通讯”、“双海数码”手机专卖店以分期购买三部手机(苹果7、华为P10、OPPO-R11 PULS)再卖给手机店的方式,变相套取现金10600元并据为己有。
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陌陌搜索附近的人认识张某萍,后王某以和张某萍谈朋友为由骗取张某萍的信任。后王某以自己的车出事故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取张某萍的同情,并以张某萍的名义,在宁陵县建设路“东东通讯”手机专卖店以分期购买一部手机(苹果7PLUS)再卖给手机店的方式,变相套取现金3600元左右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人口信息,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恒、高某东、韩某华、胡某强、王某同、田某杰、郑某霞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雅、王某芳、张某萍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宁陵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宁陵县公安局从王某雅的手机陌陌聊天记录中截取的与王某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雅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芳、张某萍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均系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新发现的,属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式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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