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78号
被告人王某深,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深,饮酒后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AJS***),于20 1 9年10月30日20时51分许,沿着广州市增城区增城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增城大道出荔景大道东74米处左转掉头时,与由彭某驾驶的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HWS***号)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将被告人王某深带到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彭某、黄某枝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王某深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深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深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深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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