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5月30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平坊镇共和村共兴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坊镇**村**屯。2018年5月22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宾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宾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购买平坊镇益阳村林户宋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三家活立木松树523棵,林地位置位于平坊镇益阳村刘会屯西平坊镇益阳村**屯西山。此前,王某于2020年4月15日取得该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于某某),许可采伐棵数523棵,采伐蓄积34.95立方米。2020年4月18日,王某雇佣油锯手张某在此林地进行采伐。
2020年4月20日,王某继续购买林户宋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此林地的活立木松树500棵,合同约定采伐手续由王某办理,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2020年4月22日,油锯手张某在给王某采伐过程中因事故致死,张某死后的第三天,王某又雇油锯手徐某某在此林地采伐、造材一天半。采伐后,采伐山场还有65棵挂号树没有采伐,审批的林木采伐458棵。王某共采伐落叶松714棵,卖给宾县三宝乡哈尔滨**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木业有限公司570棵;卖给村民及雇佣的钩机司机共13户,计97棵;王某堆放在林主宋某某家院外的47棵松木杆被我局扣押。经佳木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佳木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王某在宾县平坊镇益阳村刘会屯西宾县平坊镇益阳村**屯西山砍伐林木现场共砍伐落叶松林木714株,抠出合法采伐的458棵后,超采落叶松林木256株,计算立木材积(蓄积)为38.144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检尺野帐、采伐许可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宋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超出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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