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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固安县新城区**村东大坑内其自家种植的488株杨树及误认为自家的76株杨树砍伐销售,所得价款61000元。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砍伐的树木进行材积鉴定,被砍伐的564株杨树蓄积为75.17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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