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演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65号 

被告人王某甲演,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演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利用“suluuo”等三个淘宝账户,先后在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天猫店铺“型凝资女装旗舰店”、“豪依涵旗舰店”购买T恤衫,后在淘宝后台上申请售后退货退款,利用假的物流货运单据号作为退货单据提交淘宝平台,让被害人误以为其已将T恤衫退回,遂将货款退还王某甲演,王某甲演收到被害人退还的货款后没有将T恤衫退回。至被抓获,王某甲演利用上述手段诈骗得谢某某T恤衫共198件,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T恤衫共价值人民币5920.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演于2020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 接受证据清单、订单、证明材料、退款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4.户籍证明;5.证人吴某某丹、王某丙添的证言;6.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7. 被告人王某甲演的供述与辩解;8.鉴定意见;9.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演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甲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