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街**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街**街**巷**号**;2013年7月8日因赌博被交城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街**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乔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在交城县红旗路蚂蚁网咖内玩,当晚21时许王某乙、武某某也进入该网吧,进门时王某乙滑了一跤,被告人乔某某说王某乙滑倒时碰住他了,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武某某发生打架,致武某某受伤。经交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外伤后致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乙、武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丙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萍
书记员:王俊鹏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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