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于某乙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于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无号码不详,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1年4 28日刑满释放。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嫌疑,于2014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曾用名于某丙,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嫌疑,于2014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伪造一系列军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非法取得一批各式军服后,冒充军人与他人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化名于某甲与被告人于某乙一同向他人谎称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并在执行秘密任务,在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

    2014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

    2014年4月始,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董某荣财物人民币29344元。

    2014年5月始,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使用上述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

    2014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冒充军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进行交往,在刘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军人身份信以为真后,假借对刘某的银行卡升级保密的名义,陆续从刘某处取得六张银行卡、两本存折以及相对应的密码。随后,被告人王某甲陆续持刘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319)、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0559)、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22****5975、对应存折帐户8001****3630)在银行分别取款人民币7万余元、10万元、3万元。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分别在深圳市罗湖区**酒店**店**房、**房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民警在上述房间缴获一批军用物品及名为于某甲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状、荣誉证书。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深圳警备区司令部警备科证实,上述物品均为假冒伪造;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二人均非现役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搜查笔录、涉案手机中查获的照片若干、被告人于某乙的身份资料及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被告人王某乙的刑事判决书、王某甲的出生证明、诊断证明书及相关资料、涉案银行卡存折的照片、维也纳酒店出具的于某甲军官证号:3200798、于某乙的入住证明及住宿登记单、涉案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涉案银行帐户的交易记录和开户资料、深圳警备司令部警备科出具的证明、军用物品若干、毕业证书一本、学位证书一本、荣誉证书一本、手铐一副、对讲机两台、银行卡数张、存折两本的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移交函两份、扣押清单两份、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夏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徐某、董某荣、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5年1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于某乙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