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付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政府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携带探照灯、捕鱼网、弹弓等物品,乘坐付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来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海格村青年储备粮库北侧田地里,在夜间使用探照灯照射,渔网捕扣的方式,捕获野鸡五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捕猎的五只野鸡均为鸡形目雉科雉鸡。案发后,被捕猎的雉鸡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送至野生动物救助站。

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案发现场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雉鸡及捕猎工具照片7张;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收证明等; 

3.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栾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赫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丹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被告人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壹册一百八十五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