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庄组,住合肥市蜀山区**广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付某甲在“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并招揽参赌人员进群进行“比鸡”赌博。参赌人员在网络上下载的“比鸡”APP内通过以一元或两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房卡后进入“比鸡”APP进行赌博。王某甲、付某甲以收取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153211元(其中王某甲120780元、付某甲32431元)。
2020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当日被告人付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提取笔录、拍照截图;3.证人祁某某、白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王某丙、高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黄某某、付某乙的证言;4.扣押决定书;5.被告人王某甲、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付某甲利用闲聊群创建赌博平台,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数额累计达153211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395515****)、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1333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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