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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任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8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生于1983年****,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日,商州区**办事处**村**组村民王某乙到**社区任某乙狗场附近用弹弓打死任某乙鸽子一只,次日中午王某乙邀朋友杨某某再次前往任某乙狗场附近打鸽子,被任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现,任某乙伙同任某丙(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等人扑出狗场门外对王某乙、杨某某实施殴打,王某甲、任某甲参与帮忙并将二人强行带至狗场内,任某乙等人在狗场内对王某乙、杨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要求赔偿,后经人说情赔偿5000元后,二人方得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任某丁、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及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为了给任某乙助威,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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