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现租住辛集市**庄。因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21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位某某,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街**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因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22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甲,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位某某、曹某某、魏某某、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向被害人袁某某索要赌债为由伙同位某某、曹某某、魏某某、郭某甲等人,扣押了被害人袁某某的户口本、手机,并对其实施了殴打、辱骂行为,后将袁某某带至辛集市商业城逸洁宾馆入住,并指派范某某、高某某两人看守,非法限制袁某某人身自由,2019年11月26日7时袁某某趁看守人员不注意逃出宾馆。
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受赵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伙同郭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秦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报复,2016年2月6日凌晨3时许,赵某某驾驶车辆拉着王某甲等六人赶到**村,秦某某负责看守车辆,赵某某翻墙进入刘某甲院内打开刘某甲家大门,王某甲等5人手持棒球棍,郭某乙手拿暖气管,进入刘某甲家中,赵某某、王某甲二人用棒球棒将刘某甲打伤,郭某乙、赵某乙进入刘某甲父母房间进行殴打,后因刘某甲及其父亲极力反抗将郭某乙抓住,赵某甲和王某甲砸坏阳台玻璃救出郭某乙。受害人刘某甲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被损毁玻璃价值80元。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和刘某甲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破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高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位某某、曹某某、魏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赵某甲、郭某乙、赵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位某某、曹某某、魏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位某某、曹某某、魏某某、郭某甲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王某甲受赵某甲邀约,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位某某、曹某某、魏某某、郭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缓刑考验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存耀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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