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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何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0********,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甲、罗某某(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驾驶小轿车(车牌粤SC3****)并携带做案工具口罩、手套、鞋套、帽子等从深圳市龙华新区出发,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社区物色盗窃目标,当日3时30分许,由黄某甲驾车接应,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三人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社区**村**栋**工厂,趁人不备,将该工厂内的14部佳能单反相机、26个佳能牌数码相机镜头、17张CF储存卡、13个佳能牌相机电池及5个相机手柄配件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499829元。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广西德保县公安局荣华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土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销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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