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8********,汉族,群众,中专,**运输公司运输大队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河北省任丘市**路**村**号,2018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6月7日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取保候审。
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3********,汉族,群众,初中,**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河北省任丘市**区**室,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6月12日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取保候审。
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6月24日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4日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刘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0吨重晶石粉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696元。
2.2018年12月5日**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黄某某让王某甲将运往该井队中的10吨重晶石粉放至井队施工旁边村里空地上,后黄某某给了王某甲500元好处费,黄某某对该物料私自进行了处理,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696元。
3.2019年3月13日**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生产协调科葛某某授意王某甲到**队,通过队长胡某某将井队柴油150升加至王某甲货车内,后王某甲对该柴油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柴油价值803元。
4.2019年3月17日**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科葛某某授意王某甲到**队,通过队长张某某将井队柴油200升加至王某甲货车内,后王某甲对该柴油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柴油价值1070元。
5.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何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吨防塌降滤失剂SN树脂钻井液用、1吨磺甲基酚醛树脂SMP-II、1吨固体润滑剂(翔料小球)HZN-1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34963元。
6.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郭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0吨重晶石粉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952元。
7.2019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郑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9吨重晶石粉重晶石粉、1吨固体润滑剂(塑料小球)HZN-1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24814元。
8.2019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郑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吨抗盐降滤失剂聚烷基烯基磺酸盐Redul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17850元。
9.2019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龚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8吨重晶石粉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16114元。
10.2018年8月**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陈某某让王某甲将运往该井队中的10吨重晶石粉放至井队施工旁边村里空地上,后陈某某给了王某甲400元好处费,王某甲将该物料卖给了胡某某,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696元。
11.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队长郑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I吨磺甲基酚醛树脂SMP-I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10626元。
1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龚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且10吨重晶石粉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952元。
1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龚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3吨氯化钾通过**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151元。
1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龚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l0吨重晶石粉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8952元。
15.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何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2吨氯化钾、1吨防塌剂WETl08树脂类无荧光抗盐防塌剂改性褐煤树脂、0.5吨烧碱片状一级96%片碱、1吨基酚醛树脂SMP一I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25107元。
16.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何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2吨氯化钾、1吨防塌剂DRF醇烃脂复合剂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14885元。
17.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何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吨固体润滑剂(塑料小球)FUN-I、1吨防塌剂WFT108树脂类无荧光抗盐防塌剂改性褐煤树脂、0.5吨烧碱片状一级96%片碱、1吨磺甲基酚醛树脂SMP-II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35624元。
18.2019年5月,**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科葛某某授意王某甲到**队,通过队长黄某某将井队柴油200升加至王某甲货车内,后王某甲对该柴油进行变卖,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柴油价值1130元。
19.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钻井工程分公司**队何某某将运往该井队物料中的1吨氯化钾、1吨磺甲基酚醛树脂SMP-I、0.2吨防塌剂NFA-25无荧光白沥青通过胡某某进行变卖,在王某甲将剩余物料送到**队施土地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物料价值15296元。
被告人王某甲侵占的物质价值总计259377元,被告人何某某侵占的物质价值总计125875元,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侵占的物质价值总计239527元,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何某某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现金5张共5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车路单、物资出库单、王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郭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葛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事前通谋作案系同案犯,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胡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存耀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oppo手机一部、现金5张共500元。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