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金融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村**号,住海南省儋州市**街**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周志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住海南省儋州市**街。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虞陆洋,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7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8年8月2日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报案,称其中心多名客户被他人冒充银行客服骗取信用卡信息后被盗刷信用卡。经审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同日决定以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立案侦查,由此,侦破一特大跨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并于2018年9月18日分别在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儋州市**镇**街抓获涉案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
经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4月起,向他人非法购得包含姓名及联系电话信息的银行信用卡客户资料13579条,后与被告人余某某合谋分工,其间各持号码305848****(昵称:**)、358920****(昵称:**)的QQ账号使用,通过手机或笔记本电脑登录香港“易通讯”平台1101****、1101****、1101****等三个账号,冒充中国银行客服,以客户还款逾期冻结账户并且列入征信系统为由,利用前述购买信息中的联系号码向相应银行卡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待客户回拨诈骗短信预留的电话号码时接听并接入预先购买设置的银行客服语音环境和解码器,提示诱使客户输入及经由解码器同步获取客户身份证号、信用卡卡号、验证码等信息,之后再将该些信用卡信息发送上家第三方,由上家第三方据以通过手段盗刷相应信用卡账户钱款,转账提现后获取现金赃款。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勘验证实及核算统计,经由上述三个“易通讯”平台账号发送的诈骗短信条数分别为1240条、1508条和11750条。
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前述短信内容进行合并去重,检出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3579条。
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到案后,均基本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二人并分别交代各从其中获分赃款人民币数千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诈骗短信内容证实,其所持卡号1391629****的手机曾接收到涉案诈骗短信内容的事实。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对相关QQ资料截图的指认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及余某某二人结伙实施电讯诈骗,王某甲在其中使用的工作QQ账号昵称为“**”,及实施电信诈骗的大致过程步骤等事实情况。
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对相关QQ聊天记录内容截图的指认证实,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制作设置相关银行客服语音环境并出售解码器,解码器的具体功能,及持QQ账号305848****(昵称:**)的客户,曾于2018年5月向其购买一台解码器,2018年6月向其定制购买有关客服语音环境的事实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的涉案QQ账号305848****(昵称:**)、358920****(昵称:**)的相关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内容证实,香港“易通讯”平台的注册账号1101****、1101****、1101****,为该两QQ账号的持有者所持有使用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经由香港“易通讯”平台的注册账号1101****、1101****、1101****, 对外发送的诈骗短信条数及具体的短信内容情况。
6.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弘连司鉴[2019]计鉴字第1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所发送诈骗短信内容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去重统计情况。
7.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二人经合谋,通过手机或笔记本电脑登录香港“易通讯”平台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经购买设置的银行客服语音环境及解码器,在客户回拨电话时骗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后发送给上家据以盗刷并从中分得赃款的事实经过,及其间二人所使用的QQ账号及“易通讯”平台账号,以及二人的分工等情况。
8.儋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伙同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发送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已经着手实施了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犯罪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进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密卷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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