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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1127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9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0时许,郑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及戚某某(另案处理)在衢州市柯城区**中路**号**网吧上网时,因机位问题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等人陆续被纠集至该网吧门口,与持刀的郑某甲一同对孙某甲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颈部被刺伤致纵隔气肿,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同案犯郑某甲、王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及同案犯郑某甲、王某乙等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丰某某、孙某乙等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蕾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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