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10105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建,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2********,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团队经理,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8日、2013年4月3日注册成立,登记住所分别为北京市房山区**镇**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甲(另案处理),其营业执照中均明确写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股东为*乙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3年*乙公司自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债权转让、网贷业务为名,通过采用电视广告、请明星代言、不定期召开年会、答谢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理财产品,根据借款期限不同承诺一定的年化收益,以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线上通过贷你盈APP投资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同时通过*甲公司寻找借款人进行放贷。
2017年下半年,为应对出借人兑付,李某甲推出保理产品,一方面让原来的出借人将之前的未赎回的理财产品改成投资保理产品,另一方面以投资保理产品为名,继续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王某甲系*乙公司**,负责办公系统维护,其在职期间参与吸收公众资金16亿余元。被告人佟某某在担任*乙公司**期间,其本人吸收资金1.49亿余元。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乙公司**、**期间,其本人及负责管理的团队共计吸收资金1.34亿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赖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35.8万元,被告人佟某某退赔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退赔人民币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赖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同案犯马某某供述;投资人王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审计报告;4.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债权列表及相关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复印件、投资服务合同等书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电子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某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繁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赖某某现分别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70118****、1326915****、130519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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