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6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住留坝县**镇**村**组。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婚庆公司职员。2014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农民。2014年9月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4年11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王某丙( 另案起诉)同被告人王某乙商议以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伪造车辆相关证件向他人抵押贷款的方式诈骗钱财。2013年4月4日,王某丙从汉中**汽车服务公司租得陕FD****黑色现代悦动桥车一辆。4月6日,王某乙与王某丙通过办理假证人员伪造该车机动车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后,王某乙联系被害人唐某某,由王某丙冒充该车车主,将车抵押给唐某某,骗得人民币65100元。所得赃款王某丙分得25100元,王某乙分得2万元,剩余2万元由王某丙借给朋友张某某 。王某乙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2、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告人刘某某商议以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向他人抵押的方式诈骗钱财。2013年11月22日,王某乙在汉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AW****黑色东风风神牌轿车一辆,车主为房某某。后王某乙通过办理假证人员伪造该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件,通过闫某某联系被害人曾某某,由刘某某冒充车主房某某的丈夫将车抵押给曾某某,骗得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王某乙将分得11000元,刘某某将分得5000元,其余2000元由二人共同挥霍。
3、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在逃)商议以租车并办理假证件后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钱财。2014年7月17日,侯某某从汉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FZ****现代素纳塔小轿车一辆,车主为张某乙。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商议找人冒充陕FZ****车主张某乙,当日王某甲在汉中市汉台区“古龙大酒店”门口联系到乔某某(在逃),由乔某某冒充车主张某乙。7月18日,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喜丽世纪酒店”门口,从被告人邓某某处为乔某某办理了假身份证,假陕FZ****机动车登记证书。后侯某某、乔某某在汉中市宁强县广坪镇,以陕FZ****车辆为抵押,使用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假的张某乙身份证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万元(现场支付2万元,当日下午通过银行汇款5万元)。乔某某分得赃款3000元,其余赃款被王某甲、侯某某、刘某某全部挥霍。
4、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商议以租车并办理假证件后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钱财。2014年7月25日,侯某某从汉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FV****现代越野车一辆,车主为杨某某。后王某甲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喜丽世纪酒店”门口向被告人邓某某提供了杨某某的行驶证、侯某某的照片及办理假证件信息,由邓某某办理假证件。当晚,刘某某及侯某某通过杨某甲介绍,由侯某某冒充车主杨某某以陕FV****为抵押,使用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假的杨某某身份证骗得被害人郑某某现金95000元。作案后侯某某给杨某甲好处费600元,其余赃款被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全部挥霍。
5、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商议以租车并办理假证件后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钱财。2014年7月30日侯某某从汉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HA****别克商务车一辆,车主为单某某。后王某甲联系被告人邓某某为其办理相关假证件。7月31,邓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喜丽世纪酒店”门口为王某甲提供了陕HA****假购车发票、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单某某假身份证。当日通过杨某甲的介绍,由王某甲冒充车主单某某的朋友,侯某某冒充车主单某某,由王某甲、刘某某出面以陕HA****车辆为抵押,使用相关假证件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77000元。作案后王某甲给杨某甲好处费1000元,其余赃款被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全部挥霍。
6、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商议以租车并办理假证件后抵押借款的方式诈骗钱财。2014年8月6日刘某某从汉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FA****日产天籁轿车一辆,车主为何某某。当日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经丁某某同意,商定以丁某某冒充陕FA****车主何某某实施诈骗。后王某甲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喜丽世纪酒店”门口通过被告人邓某某办理了何某某假身份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8月7日丁某某通过介绍人杨某甲,在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门口向以陕FA****车辆为抵押,使用陕FA****假证件、车主何某某假身份证等证件骗取郑某某现金68000元。作案后侯某某给杨某甲好处费1500元,丁某某分得赃款4500元,其余赃款被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全部挥霍。
7、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商议以租车并办理假证件后抵押贷款的方式诈骗钱财。2014年8月21日王某甲在汉台区汉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起亚陕FV****小轿车,车主为杨某某。后王某甲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喜丽世纪酒店”门口联系到被告人邓某某,由邓某某办理陕FV****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假的车主杨某某的身份证。2014年8月23日,由侯某某冒充车主杨某某,经杨某甲介绍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在汉台区中心广场“楼上楼茶楼”以陕FV****车辆为抵押,使用相关假证件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现金8万元。作案后侯某某给杨某甲好处费1500元,其余赃款被人王某甲、刘某某及侯某某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6起,诈骗金额共40.8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共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39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共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8.31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共诈骗1起,诈骗数额6.8万元。
8、2014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及朝阳路周边电线杆等处印刷、粘贴办理假证件广告。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广告联系到邓某某,并于7月17日、7月25日、7月30日、8月6日、8月21日分别在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北路“喜丽世纪酒店”门口向邓某某提供了张某乙、杨某某、单某某、何某某的行驶证,并要求邓某某为其办理相关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假证件。邓某某通过QQ与办理假证件的人联系,由对方办理了张某乙、杨某某、单某某、何某某的假身份证共五张;陕FZ****、陕FA****、陕FV****、陕HA****、陕FV****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共五本;陕FA****、陕HA****假购车发票共两张。后邓某某分别在“喜丽世纪酒店”门口,将办理好的相关证件卖给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及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14年12月8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在均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本案物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5本;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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