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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庄**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室。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9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22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侨乡麦克小熊KTV歌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郐某甲在走廊内发生争吵,继而二人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对郐某甲进行殴打,致郐潇潇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谅解协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证人安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冯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郐某乙、曲某某、李某乙、梁某某、姜某某证言;5、被害人郐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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