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邹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 年7 月4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5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湾**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镇**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间,伙同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大厦**层等地,以**有限公司等的名义,通过开推介会、打电话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等书面文件,承诺保本返息,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8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投资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150万元在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130万元在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3月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20万元在案;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已退赔人民币20万元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邓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1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无冻结账户,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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