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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县**乡**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县**乡**村村主任期间代表**村村民委员会从其表弟被告人刘某某手里以月利率一分借款95000元。2009年,**村用62.4亩机动地偿还了此笔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时任**村村主任王某甲并没有将刘某某交还的借款据交到村上入帐。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村村主任职位离任后在其家中发现2009年刘某某交回村上的两张借款据,此时王某甲想到与现任村主任有矛盾,为非法获得不当利益,王某甲将刘某某找到其家中,指使刘某某凭此据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利益许诺。随后二被告人在明知此笔95000元借款本息已全部清偿,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王某甲、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言,望奎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判决**村偿还刘某某本金95000元、利息98103.33元。2019年5月8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2019年11月1日,刘某某主动到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判决申请暂缓执行。2020年4月7日,刘某某向望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当日望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书。

经侦查:2020年3月31日,望奎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传唤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奎县鑫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望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6月28

附: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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