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住陕西省蓝田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逃),到王某乙租住房,将王某乙拉到西安市丈八路茶张公交站、西安市长安区丰裕口废弃房屋等处,采取殴打、威胁、捆绑双手、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王某乙索要其与王某甲共同赌博所欠账款。当晚19时许,经王某乙与家人联系,王某甲到王某乙家中取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2月22日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照片;
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及辨认照片;
调解协议、谅解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无视法制,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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